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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

来源: 时间:2023年04月26日 浏览次数: 【字体:

        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原则上不能改变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擅自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者,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未能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获得被录取时确定的学位,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应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在信息平台【申请变更-延长留学期限】一栏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国外留学单位及导师意见,有国内学习或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供其国内学习或工作单位意见函,进行审批。

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如确需学业延期,亦按上述程序审批,在外累计留学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含延长期间)。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本科生原则上不允许延长留学期限。

优秀高中毕业生赴俄留学支持计划留学人员如确实无法按原定留学计划完成学业,可申请变更留学单位或留学专业,原定留学身份、资助期限、资助方式不变,留学单位由留学人员自行联系,联系过程中出现资助内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留学人员自理。变更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资助期限内仅可变更一次留学单位或专业。如仍无法完成学业的,不再保留国家公派留学资格。

累计延期6个月以上者需联系教育处续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可在教育处官网【常用下载】栏下载。延长期限内生活费、学费等费用自理。

        对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留学期限一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